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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实党委(党组)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

时间:2020-07-01 17:04:29  来源:旗帜网  作者:


  中央办公厅法规局办公室

  3月9日,党中央制定出台《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保障、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必然要求。《规定》共5章25条,明确了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落实机制和监督追责等内容,将责任主体定得更清楚、责任内容定得更周详、落实机制定得更完善、监督措施定得更具体,构筑起一道防止管党治党主体缺位、责任缺失的制度屏障。

  一、深刻认识《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

  制定出台《规定》,是对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经验的总结与深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针对管党治党实践中存在的宽松软等突出问题,作出了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决策部署,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坚定决心、顽强意志、空前力度加以推进,党风政风为之一新,党内政治生态明显好转,党的团结统一更加巩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显著增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特别是在今年全国上下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战斗中,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充分发挥坚强领导、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经受住了严峻考验,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得到充分彰显。制定出台《规定》,深入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宝贵经验和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将全面从严治党规律性认识和有效做法提炼上升为制度规定,必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走上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轨道。

  制定出台《规定》,是坚决破解当前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当前,全面从严治党固然取得重大成效,但实践中仍有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比如,认识理解不全面的问题,有的同志简单地把全面从严治党与党的自身建设甚至机关党建等同起来,未能深刻认识到其核心要义是加强党的领导;责任意识不到位的问题,有的党委(党组)片面认为,全面从严治党主要是纪委或者机关党委的事,对自身承担的主体责任缺乏清醒认识;政绩观不正确的问题,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把抓经济建设与党的建设割裂开来,存在重“显绩”、轻“潜绩”倾向;方式方法不够用的问题,有的党委(党组)在管党治党上只会用开会发文搞活动这“三板斧”,缺少实招硬招管用的招;考核监督不扎实的问题,有的监督检查不够有力,追责问责不够严肃;等等。这些问题制约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亟待从制度上加以解决。

  制定出台《规定》,是持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长远之策、关键之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从党中央到省市县党委,从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到基层党支部,都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从严治党要靠思想教育,更要靠制度保障”。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深刻表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落实责任是关键、健全制度是根本,抓住了责任制这个要害,就牵住了全面从严治党的“牛鼻子”。为此,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高度,作出了“完善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的重大部署。可以说,党中央制定出台《规定》,进一步健全了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压实了党委(党组)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有力抓手。

  二、准确把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总体要求

  《规定》第一章总则部分共5条,分别明确了立规目的、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以及对中央和国家机关的特殊要求。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地方党委和党组(党委)是《规定》聚焦的两个责任主体,二者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都处于关键位置、肩负重要职责,但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中的地位作用和责任范围上有所区别。地方党委的主体责任体现在“块”上,要对本地区的全面从严治党承担主体责任,根据《规定》第六条第十项,其责任范围包括领导由其设立的党组(党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基层党组织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而党组(党委)作为“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其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主要体现在“点”上或者“条”上,限于本单位范围(党组性质的党委则是在其领导的系统范围内),且要接受同级党委领导。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在本单位同样也肩负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要参照执行《规定》。同时,根据《规定》第九条,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中具有双重角色,他们既在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扮演“主角”,承担主体责任,又在协助同级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时担任“配角”,发挥助手作用。《规定》要求,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同时,应当通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推动党委(党组)决策落实等方式,协助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的工作机关应当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职责范围内抓好全面从严治党相关工作。

  对于党的基层组织来说,是否都要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呢?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对待。《规定》第九条第五款明确规定,部门和单位机关党委“协助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这就表明,并非所有基层党组织都承担主体责任。应当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是指在本地区或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的基层党组织,如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以及医院党委、高校党委等。

  综上所述,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中,各类党组织及其承担的责任类型可用图表表示(见下图)。

  二是明确主要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内涵和要求,为建立健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指明了方向和路径。据此,《规定》第四条明确了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应当遵循的4条原则,即“坚持紧紧围绕加强和改善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全覆盖”“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过程和效果相统一”。这4条原则分别对应于习近平总书记上述重要论断的4个方面,是统率《规定》全文和各项制度设计的基本遵循。

  三是明确对中央和国家机关的特殊要求。《规定》之所以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单列一条、提出更高要求,主要是由其特殊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在党的组织体系中,中央和国家机关离党中央最近、服务党中央最直接,抓好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不仅可以为党中央抓好全党的管党治党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服务保障,而且对于引领带动各地区各部门抓好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具有重要风向标作用。同时,这也是一项十分紧迫的现实任务。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当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政治意识淡化、党的领导弱化、党建工作虚化、责任落实软化的问题,迫切需要解决。因此,《规定》明确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必须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中走在前、作表率,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

  三、准确把握主体责任的内容

  解决责任内容不清的问题。《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分别明确了地方党委、党组(党委)主体责任的内容,二者既有相通之处也有不少差异。相通之处可以归纳为“四个都要”,即都要把落实“两个维护”放在第一位、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都要在职责范围内发挥好领导作用,都要履行好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职责,都要勇于和善于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或本系统)实际,切实解决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的突出问题。差异之处在于,由于职责范围的不同,二者在发挥领导作用、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方面的具体要求不尽相同。

  促进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落实。《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还对责任体系作了进一步细化,对领导班子成员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狠抓责任落实、发挥示范表率作用提出明确要求,对党委(党组)书记的第一责任人职责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一岗双责”作出具体规定,并明确了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工作机关、党的机关工委以及部门和单位机关党委在协助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中的有关职责,从而形成了一个主次分明、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格局,以更好地推动主体责任落细落实。

  四、准确把握责任落实工作机制

  围绕解决责任落实的问题,《规定》第三章有针对性地建立了9项工作机制,以推动党委(党组)履责的制度化、常态化和规范化。

  一是定期研判制度与调查研究制度。二者都是为了更好掌握情况、推进工作,以及“切实解决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的突出问题”,在目标指向上具有一致性;调查研究往往还是分析研判的基础、推动落实党委(党组)决策部署的手段。前者要求党委(党组)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常委会(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有助于实现全面从严治党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后者则明确由党委(党组)书记来落实,调研范围既包括“了解工作推进情况”,也包括“发现和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二是责任清单制度与任务台账制度。二者都是对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内容的进一步细化,区别在于,前者主要是依据本地区、本单位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岗位职责量身定制,清单建立后一般比较稳定,不需要年年制定;而后者则要求,每年年初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形势和任务,制定年度任务安排,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以适应形势任务的变化落实好各项具体工作。两项制度相互配合,有助于进一步把主体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到事。

  三是宣传教育制度与教育培训制度。二者都有利于提高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思想认识。不同的是,前者侧重于面上,面向本地区(本单位或本系统)不特定主体,要求党委(党组)开展经常性的全面从严治党宣传教育,旨在营造全面从严治党良好氛围。后者侧重于点上,针对特定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注重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旨在提升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意识、能力和水平。

  四是对照检查制度和提醒约谈制度。二者都具有一定监督警示作用,旨在督促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及时发现、纠正有关问题。其中,对照检查制度是将落实主体责任纳入党的组织生活的重要手段,通过年度或专题民主生活会上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有助于检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端正思想认识、不断改进工作。而提醒约谈制度则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中的运用,通过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提醒谈话和约谈,督促其更好履职尽责。

  五是情况通报制度。这一制度兼具宣传教育和监督警示双重作用,它要求党委(党组)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因责任落实不力被问责的典型问题进行通报,既有利于强化对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督,也可以对广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五、准确把握监督追责的方式情形

  落实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仅要明确责任内容及履责“路径”,还要进一步解决履责的“动力”问题。为此,《规定》第四章从4个方面进一步健全了相应的监督追责机制。

  一是述责。《规定》第十九条将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纳入年度述职报告工作中,坚持以述责促履责,有助于推动党委(党组)立足本职工作更好地履职尽责。

  二是督责。《规定》第二十条将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纳入上级党组织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之中,借助现有监督体系和力量督促解决责任落实中的有关问题,推动责任落实落地。

  三是考责。《规定》第二十一条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中,通过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进一步引导激励党委(党组)自觉落实主体责任。

  四是追责。《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方面应当对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追责的5种情形,以追责倒逼履责,有助于督促其守牢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底线。

  总之,《规定》紧紧围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这一主线,把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落实、监督追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了一个环环相扣、有机衔接的制度闭环,从制度设计层面有针对性地破解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存在的责任主体不明、责任内容不清、落实机制不完善、监督追责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定》各项要求,进一步增强“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强化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的政治担当,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以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来源:《机关党建研究》2020年第5期)